品牌名称 | 京福华 | 投资金额 | 5~10万 |
成立日期 | 1999-01-01 | 门店总数 | |
经营范围 | 适合人群 | ||
加盟区域 | 全国 | 是否有区域授权 | 否 |
品牌发源地 | 合同期限 | 5年 | |
培训期限 | 1到3 个月 | 特许使用费 | 5000元 |
营业条件要求 | 保证金 | 4万元人民币 | |
加盟费 |
受许人的权利与业务
一、权利
1、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专用徽标、名称、标准字体、颜色、旗子、广告画等宣传物;
2、有权使用经过特许人特许的技术自有工艺;
3、有权参与特许人组织的促销活动;
4、有权向特许人提出管理指导要求;
5、有权对特许人提供的肉类产品做出品种选择;
6、受许人有在当地开分支机构的优先权。
二、义务
1、必须按时向特许人缴纳合同中规定的特许加盟费;
2、必须使用由特许人提供的肉类产品;
3、必须按照清真店的要求进行经营;
4、必须在货到前或货到时结清应付货款;
5、必须在装饰、装修、服装、餐具、房间布局等方面符合特许人的要求;霓虹灯、广告牌、室内宣传画、必须由特许方广告部制作(地域较远的除外,费用以北京地区市场价为参考)。
6、当需要特许人提供管理支持时,必须向特许人缴纳管理费(费用金额协商决定);
7、未经特许人书面允许不得向任何个人或企业转让技术自有工艺;
8、受许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特许人的企业形象及声誉;
9、应及时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经特许人同意;
10、受许人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发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时,应提过完全的和忠诚的合作;
11、在合同限定内,未经特许人授权,不得在任何地区以任何形式开设分支机构;
12、在合同限定内,受许人在未获得特许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名、更换法人或更换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