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

2012-08-24 11:54:54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388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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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内部的管理
  1.主动地接受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2.有切实可行的机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范,操作规范应符合正确教育理念和卫生保健制度。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在接受儿童前应当查验《上海市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要督促家长做好计划免疫防范工作,要做好儿童安全事故和病痛传染防范工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传染病痛,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沪卫妇儿[li99812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3.有对教育培训机构内人员和指导人员管理的措施,规章制度完善。
  4.有被接受指导婴幼儿的活动记录和被接受指导的家长及看护人员的指导记录。开展对儿童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使早期教养服务更有针对性。
  5.有对指导人员素质提升的培训计划,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应有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相同的身体健康年检记录。
  6.有指导服务质量反馈的机制和整改的措施。
  7.提供的餐饮、点心服务的,必须符合托幼机构提供餐点的卫生要求,应有食堂食品卫生的许可证。
  8.做好公共用具、玩具的消毒工作。玩具、便器、毛巾、室内空气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消毒,达到卫生要求,并接受卫生部门定期监测。
  9.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工作的内容

  应按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依据《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来制定工作的内容,以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为目标,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
  注重机构内环境的创设,让儿童置身于游戏活动中,与玩具、材料互动,与成人、伙伴互动,在玩中学习,在玩中发展。
  指导的内容应针对婴幼儿的特点和家长的需求,就儿童个体的发展与家长进行交流、沟通与指导,体现指导服务的个别化和针对性。
  设计的活动应注意婴幼儿和家长的共同参与性、保育和教育的相互渗透性、促进婴幼儿发展的连续性、整体性。
  指导应注重教与养的结合,要指导家长掌握科学合理的喂养知识,倡导和指导母乳喂养,开展常见病和意外伤害防范知识的宣传与咨询。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婴幼儿智力、体格生长发育监测和计划免疫接种等儿童保健工作;协助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对社区儿童保健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工作的形式

  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工作的形式要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家长的需求、地域的特点、机构的条件来设计。如父母学校、咨询、网上查询、热线电话、资料宣传、亲子园、送教上门、育儿沙龙、社区儿童活动中心等等。要体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实效性相结合、服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体现合格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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